申请人:BOELTER BRAND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8149号“H2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20038号“H2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器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且申请商标“H2X”与引证商标“H2Y”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