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文心雕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5785号““文心雕龙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鉴于本案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并无引证商标,我委对于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相关理由不予回应。
申请商标““文心雕龙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中“新作文大赛”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目的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