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民快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61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16272号“铁科院 CARS及图”商标、第4060395号“宝飘BAOPIAO及图”商标、第4322262号“竞浪JING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委于商评字[2018]第0000132768号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拍卖;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对本案结论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我委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