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吉越中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881657号“吉越J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72919号图形商标、第1737713号“守护天使及图”商标、第5065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