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朕华照明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22023号“战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23052号“占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消费者已对该品牌有了一定的认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战虎”与引证商标“占虎”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钼;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粉末状金属;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钼铁;钛;钨;镍;金属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丝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