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92654号“维德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德利 25292654

阅读:137290 2018-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维特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92654号“维德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170980号“德维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764…

  申请人:深圳市维特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92654号“维德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170980号“德维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7642号“维德力 Willed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维德利”与引证商标一“德维利”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且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维德力”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纤维光缆;计算机外围设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光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试电笔;电开关;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移动电话;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电线;探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92654号“维德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德利 252926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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