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友联亿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64149号“功夫工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69573号“功夫英语 www.kungfuenglis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70469号“功夫财经Kongfu4+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8300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60834号“KungFu空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54007号“KU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35677号“功夫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95572号“功夫乐园KUNGFU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396761号“功夫动漫KUNGFU ANI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服务产地差异显著,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测;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计算机编程;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技术研究;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物理研究;包装设计;建筑学;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功夫工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功夫”,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且引证商标四中英文“KungFu”的中文意译为功夫,申请商标与其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申请人所述服务产地差异等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另外,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委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