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益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盈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84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617号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材料未经交换质证,不应予以采信。根据网络搜索,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商标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公司主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被申请人与东莞市鸿才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对应付款凭证;2、被申请人与东莞市健美滋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对应的租金发票;3、被申请人收取的相关租金凭证;4、复审商标实际应用的宣传图片。
2018年9月4日我委将从商标局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2月14日在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保险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服务,证据2、3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