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建兴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8401号“文山相甓WEN SHAN XIANG 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联想设计而成,具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同且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获得了第二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证书截图、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山”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