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4483号“环球万达HUANQIU W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244426号“环球智达”商标、第3213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外观、图形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