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妈咪助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0006号“妈咪助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85098号“媽咪MOMMY BABY I.M.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