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韦利房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8843号“Willy's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指“韦利房子”,源于申请人字号及行业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和深刻的内涵寓意。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并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四、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网页搜索结果、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willy”可译为“阴茎、阳物”,申请商标“Willy's House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