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曼科技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5272号“NOMAD TECHNOLOGY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733057号“诺美讯 NOMAX”(指定颜色)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7月18日做出的2018撤W02319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09796号“两栖部落 AUTO NOMAD及图”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7月17日做出的2018撤W02313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