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戈马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72090号“金戈马KGMSOFT.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00948号“金戈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3838号“金戈鐵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00955号“金戈血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00962号“金戈汗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326724号“金戈骚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07765号“KRM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91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金戈马”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金戈马”、“金戈鐵馬”、“金戈血马”、“金戈汗马”、“金戈骚马”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