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梅家坞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方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8537号“A4细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A4细腰”构成,指定使用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委据此向申请人发送了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发表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并不会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A4细腰”构成,指定使用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