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驭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409521号“驭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933100号“奴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驭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两者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