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岩市美太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89261号“快餐小镇 精品快餐Snack Bar HAPPY 37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78389号“快乐大酒店HAPPY HOTEL及图”商标、第3728569号“幸福食客 美食工坊HAPPY TASTE及图”商标、第6402003号“金乐大酒店HAPPY HOTEL及图”商标、第10341299号“乐加 HAPPY+”商标、第22262622号“海蓓健康Heappy及图”商标、第4956858号“好邦HAOPP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707923号“蛙·HAPPY”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