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米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47962号“GREENCRU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11992号“绿色果碎 GreenCru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5月14日被商评字[2018]第0000081751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