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十八弯茶叶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2668号“十八弯茶叶SHIBAWANCHA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295285号“十八湾SHIBA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