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姝辉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金沃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13543号“方何玉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05763号“玉缘Y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荣誉证书、户口本、结婚证、店铺及产品照片、荣誉牌匾、获奖作品、证书、合影扫描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方何玉缘”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玉缘”,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