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古山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弘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49505号“古山牛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887336号“大古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47062号“古山猪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9691号“ZHUIYUE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62977号“肉啃肉 FRESH FOOD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非活)、猪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部分“古山牛道”与引证商标一“大古山”、引证商标二“古山猪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