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标准渣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1878号“STANDARD CHARTERED BANKING THE ECO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STANDARD CHARTERED”作为申请人字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BANKING THE ECOSYSTEM”是申请人的独创词汇,同样具有显著性。“STANDARD CHARTERED BANKING THE ECOSYSTEM”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人“STANDARD CHARTERED”、“BANKING THE ECOSYSTEM”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2、申请人知名度证据;3、对“STANDARD CHARTERED”一词的词典检索和互联网检索结果;4、申请人“BANKING THE ECOSYSTEM”商业服务介绍及中文摘译;5、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STANDARD CHARTERED”、“BANKING THE ECOSYSTEM”商标的证据。
我委认为,“STANDARD CHARTERED BANKING THE ECOSYSTEM”“STANDARD”译为“标准、规范”;“CHARTERED”译为“合格的、特许的”;“BANKING”译为“银行业”;“ECOSYSTEM”译为“生态系统”(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715页、268页、116页、542页)。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知易将“STANDARD CHARTERED BANKING THE ECOSYSTEM”理解为“标准特许的银行业系统”,认知为行业描述性词汇,而不易将之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非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