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金溪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92113号“金溪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特定含义,“金溪”并非地名含义。2、已有其他含有“金溪”二字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金溪”为浙江省抚州市金溪县的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金溪祥”整体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特定含义,使“金溪”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