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知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07446号“知世界阅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臆造词汇,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电影摄影棚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教育”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