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广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5579号“WYG;五羊钢我易购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840号“WYC 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信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电子邮件的电子传输;无线电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信息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