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云媒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3859号“云媒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863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云仓”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百度搜索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媒云仓”与引证商标汉字“云商云仓”仅一字之差,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