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傻大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7393号“傻大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757571号“傻大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6754号“傻大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包装袋;2、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1045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予以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同为“傻大哥”,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话梅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