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诺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557355号“Minio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66863号“小大学儿童博物馆MINIUNI CHILDREN'S MUSEUM M及图”商标、第14866920号“MINIUNI CHILDREN'S MUSEUM 小大学儿童博物馆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重要组成部分之“Miniun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