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布伦克蕾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73133号“E ECOTT COS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130796号“艾利特物业ELITE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1070271号“E ALL OF THE ABOVE及图”商标、第6867361号“科医师key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