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8406号“工品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12810号“工天下”商标、第8789915号“工品”商标、第13919189号“工品”商标、第25701848号“工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权利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工品天下”,引证商标一为“工天下”,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工品”,申请商标分别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