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1729号“工品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19224号“工品”商标、第21880357号“工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工品天下”,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工品”,申请商标分别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