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胜安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9555号“GUARANTEE Golden Ro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6625号“AYAM BRAND SINCE 189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在先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