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基础医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77800号“方得生 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46800号“@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47670号“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41642号“@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ct”词典解释及“@”百度百科解释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AC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CT”、引证商标二文字“Act”、引证商标三文字“@ct”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医疗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