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郑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17345号“郑楷环保 ZHENG KAI 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环保”一词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40357号、第6791124号、第9370842号、第16225819号商标不近似,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