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永鹏
委托代理人:南京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0262号“RAINBOW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219211号、第22599449号、第22139489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不近似,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71503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