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每日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022740号“优咪优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16647号“优咪yo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影响力。三、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 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优咪优咪”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优咪YOMI”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影响力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进而也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