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VE TAYLOR(LONDON)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032号“EVE TAY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55262号“EVE TAY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