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苟淑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87817号“H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的第18776608号“HMB Hot mom ba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11513704号“HMB”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男装商品上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HMB”男装服饰品牌加盟店店面;2、西安米兰尚品商贸有限公司官网截图;3、申请人“HMB”男装品牌微商城、西安米兰尚品商贸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4、申请人“HMB”品牌服装介绍、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HMB”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及数字组合“HMB”字母构成及排序相同,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第11513704号“HMB”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