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银顺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81038号“平顺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形成有别于“平顺县”县级行政区划以外的其他含义,具有显著性。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由地名和其他文字组合构成,整体已产生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