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动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4111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3788765号“有赞云及图”商标、第19465183号图形商标、第19337392号“ecolink insid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分明显,指定服务项目亦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体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