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5185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26051853

阅读:94921 2018-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动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185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2080255A号、第21982048号和第175649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分明显,…

  申请人:北京动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185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2080255A号、第21982048号和第175649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分明显,指定服务项目亦区分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05185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260518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4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