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07608号“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278796号“中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第22973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未能获准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