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07607号“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 25807607

阅读:67888 2018-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07607号“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224238号“中云及图”商标、第218439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申请人:中云智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07607号“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224238号“中云及图”商标、第218439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简介、申请人市场推广及宣传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申请人财务数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中云智慧”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中文“中云”,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广告宣传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区分性。另,“中云智慧”虽是申请人的商号,但亦不足以增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07607号“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云智慧 Sinocloud wisdom及图 258076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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