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73373号“鉴藏16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5389519号“金鉴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鉴藏”可能为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但其中“168”仅为单纯的三位数字,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没有必然联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数十件“鉴藏”或“168”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汉语词典查询结果;3、案外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由汉字“鉴藏”和普通书写形式的数字“168”构成,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