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猫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1062号“cat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及内涵,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186740号“俪高康妮 RICO Canyan及图”商标、第20908847号“猫柚 cat 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而无效。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囤积出售牟利。经查,在先已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一、二也已共存。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工商档案、出售商标的资料;2、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外文“catyan”与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cat an”仅一个字母之差,二者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申请商标的来源和内涵亦不足以增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可区分性。另,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注册及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共存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囤积出售牟利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申请人须另案提出相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