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88444号“康盟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盟养生及图 27088444

阅读:139879 2018-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康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88444号“康盟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162486号“康盟 KMENG”商标、第25133191号“康盟 KMENG”商标、第25738764号“康盟 …

  申请人:山东康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88444号“康盟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162486号“康盟 KMENG”商标、第25133191号“康盟 KMENG”商标、第25738764号“康盟 KONM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资料、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宠物尿布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医用药膏等其余商品上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向商标局提出了分割申请,在宠物尿布商品上新生成的商标注册号为第25738764A号,在医用药膏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号仍为第25738764号。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第2573876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第25738764A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用药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康盟养生”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中文“康盟”,它们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在其它服务类别上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088444号“康盟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盟养生及图 270884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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