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41177号“康业环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业环球 13941177

阅读:118458 2017-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环球不锈钢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天真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6日对第13941177号“康业环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盗用…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环球不锈钢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天真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6日对第13941177号“康业环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盗用了申请人注册商标的中文核心内容“康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690544号“KY 康业 KANG YE 及图”商标、第4131086号“KY 康业 KANG Y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康业”名称与字号“环球”多年来一同使用于宣传及商品上,争议商标进入商业领域必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申请人字号、商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必然知晓,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广告宣传、专卖店及产品图片;2、被申请人信息;3、被申请人产品标识;4、被申请人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产品对比图;5、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商营业执照、店面照片、发票等。

  2016年9月23日向我委提交答辩材料。因其已超过规定期限,我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答辩理由和证据仅作为在案材料予以参考。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全符合注册要求。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产品门面照片及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窗;金属大门;钢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金属格栅;钥匙;金属楼梯”商品上,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不锈钢管;金属管”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锈钢管;钢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系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康业环球”。争议商标文字“康业环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康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板.;金属窗;金属大门;钢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金属格栅;钥匙;金属楼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流通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门店及广告牌照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亦无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环球”商号在先使用在钢管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康业环球”与申请人商号有一定区别,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委在“钢管”商品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在“钢管”商品上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金属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钢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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