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基霸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59554号“Spektro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004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由英文“SpektroLight”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尚有一定区别,以上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