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36858号“LUCA BOS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CA BOSSI 12636858

阅读:54348 2017-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6日对第12636858号“LUCA BOS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6日对第12636858号“LUCA BOS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06620号“BOSS HUGO BOSS”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服装、香水商品上取得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0154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0618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54225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 606620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82587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753585号“LUCA BOSSI”等多件与申请人“BOSS”、“BOSS HUGO BOSS”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具有抄袭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BOSS”、“BOSS HUGO BOSS”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2、报刊杂志摘页、互联网网页、图书馆检索报告等有关申请人“BOSS”、“BOSS HUGO BOSS”商标宣传使用的资料复印件;

  3、《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复印件;

  4、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争议裁定书、法院判决书、域名争议裁定书等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53585号“LUCA BOSSI”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共存市场多年,未发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已经过商标局异议程序核准其注册。在第3类、第25类商品上已有多件“BOSS”或含有“BOSS”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驰名保护仅限于服装类商品上,其商标在香水商品上的知名度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变更登记信息复印件;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产品图片、纳税证明等复印件;

  3、(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18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交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7257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争议商标现所有人名义为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已提交名义变更申请,现处于变更审理程序中。

  2、被申请人前身为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2013年8月26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浙江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6日。

  4、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27日被准予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

  5、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2月8日。

  5、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20日。

  6、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喷雾香水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7日。

  7、1999年、2000年,德国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BOSS”商标两次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德国雨果博斯股份公司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8、被申请人经受让取得第3753585号“LUCA BOSSI”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在争议程序中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0594号争议裁定书撤销其注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争议商标为外文“LUCA BOSSI”,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外文“BOSS”,引证商标三、四、五均为外文“BOSS HUGO BOSS”,其中“BOSS”字体较大、设计突出,为主要识别部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四、五的主要识别部分,且“LUCA”无明确含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上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BOSS”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636858号“LUCA BOS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CA BOSSI 126368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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