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荣隆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15812号“SpaLov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6344号“LOV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结构、整体外观、显著性、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paLoved”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LOVED”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波、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7日